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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如果企业设立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废旧物资收购交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且回收公司独立核算并持有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那么,回收公司免缴增值税,不增加任何税收负担;大华钢铁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1800×17%-1000×17%-51=85(万元)。经过流程再走,大华钢铁厂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255-85=170(万元)
企业在运营投资中,不断通过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并购重组实现企业的盈利和价值最大化,而各种交易会产生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在内的各种企业纳税压力成本,企业可以通过积极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通过规划交易以及商业模式实现合法、合理企业纳税压力的降低。商业模式层面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常见的领域包括: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成本分摊方法目前总局文件中关于土增清算成本分摊问题只有三个文件做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三个文件
层高系数法的出现主要是在各地税务机关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文件规定中,目前能够找到的至少有八个省份做了相关规定,如新疆、湖北、湖南、河北、福建、广西、广东、浙江等。即使如此,关于层高系数法的说法、规定也不尽相同,实际应用中的确让人困惑。总结一下,我的看法是层高系数法仅仅是应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成本分摊,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计税成本扣除不能使用层高系数法。而且,层高系数法的运用仅限于已经做出规定的省份,未做出规定的省份不可盲目使用。
1、土地增值税清算分摊方法并不一定要和会计处理完全一样,但往往会参考会计处理方法,或者直接认可会计处理的方法;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关于印发201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310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2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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